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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82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債權人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債務人
奕錸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之臺南市○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等6筆不動產,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郵局帳戶資料。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權人指明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皆位於臺南市新市區,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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