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6057號
- 債權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理人
- 蔡政言
- 債務人
- 宏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廢止)
蔡清宗
施麗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蔡清宗、施麗瑛之人壽保險、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而債務人蔡清宗、施麗瑛之住居所分別在新北市林口區、新北市中和區,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