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550號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2 日

聲請人
A01
相對人
A02

A03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1為相對人A02、A03之母,相對人之父黃文國於114年10月13日死亡,現欲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因兩造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爰聲請分別選任莊雅琪、莊瑋群為相對人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6條第2項、第1087條、第108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兩造之戶籍謄本、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惟未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經本院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聲請人分別於115年1月1日及115年3月29日合法收受通知,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審認分割方案是否有利於相對人。從而,聲請人既未釋明遺產分割有利於相對人,則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倘日後兩造仍有分割遺產之需求,自得檢具相關資料再為聲請,不因此次駁回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家…」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