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7 日

聲請人
桃園市大園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岳龍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葉惠如
相對人
威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漆俊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91,600,000元之抵押權,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4年5月22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所有,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對聲請人負債243,00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