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非訟代理人 林惠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勝峰股份有限公司、羅**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
三、催告函及回執(對債務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桃園市○○市○○○街0號5樓及法定代理人鄭維揚戶址桃園市○○區○○路00○0號26樓送達)。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