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 聲 請 人
- 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歷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徐歷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拍字第274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歷正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徐歷正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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