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 聲請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或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全體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拍字第335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秀瓊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第一類謄本。
二、表明本票提示日或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期經催告全體債務人之存證信函暨回執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