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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6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陳臆云

  • 當事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力隆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亮 相 對 人 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臆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264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號 (新台幣) (新台幣) 001 114年3月17日 3,665,285元 1,665,285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TH096472 002 114年3月17日 3,665,285元 3,665,285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5月31日 TH096471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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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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