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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5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 原告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579號 聲 請 人 慧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美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須以該票據親自提示予相對人,不得以通訊軟體或存證信函代之,故請具狀表明台端是否已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直接當面之提示」,並為付款之請求?請表明本件確實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如台端逾期未補正,將全部駁回該本票裁定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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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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