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602號
- 抗告人
-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佳蓉
人
上列抗告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因與相對人陳龍皇間本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票字第3602號
兼法定代理 蔡佳蓉
人
上列抗告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因與相對人陳龍皇間本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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