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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00號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石佩宜律師

被 繼承人 范乃榮(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55,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為新臺幣6,597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又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此觀民法第1183條與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4147號裁定選定為被繼承人范乃榮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即進行調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所得資料,製作遺產清冊並申報遺產稅,聲請閱覽及影印相關卷宗,依法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程序。又公示催告期間尚未屆滿,無法預估之後是否仍有其他債權人請求,另欣桃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雖有陳報債權,經遺產管理人通知取得執行名義並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然該公司迄今仍未取得執行名義,故聲請人尚需待該公司未來之訴訟程序用以確定其債權及利息之計算方式,惟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即桃園市○○區○○○路000號11樓房地,業經鈞院以111年度司執字第67520號拍定,現為參與分配之需,爰先行為本件管理遺產報酬68,776元及代墊費用6,597元之請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公證之遺產清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12年度司繼字第4147號、113年度司家催字第75號卷宗核閱屬實。本院審酌遺產管理人已進行之職務尚非複雜,多為例行性事務,所需時間及人力耗費均非繁重,復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價值及遺產狀況尚屬單純,及聲請人嗣後尚有強制執行程序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5萬5,000元為適當。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6,597元(含公證費用5,400元、公示催告聲請費1,000元、郵件費131元、閱卷費66元),業已提出各該單據正本在卷為憑,亦應予准許。至本件聲請費用1,5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3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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