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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
    許崇憲許嘉軒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許崇憲 相 對 人 許嘉軒 相 對 人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燈城 相 對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均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1728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05號民事 判決、更正裁定,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裁定附表「更正後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該判決及裁定均已確定,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原告即聲請人於訴訟程序所預納之第一、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7,134元、65,800、勘測費用2,100元及鑑價費用78,000元,合計193,034元,由兩造按上開判決及更正裁定所示比例負擔,是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所示【計算式:訴訟費用總額×負擔比例=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四 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附表 相對人姓名 訴訟費用 負擔比例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 許嘉軒 百分之4 7,721元 大觀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百分之17 32,816元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百分之78 150,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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