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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16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譚德周

聲請人
蓋慈思
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此觀公司法第332條規定即明。

二、查詮瑞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詮瑞詮公司)於民國113年11月30日經董事會決議同日解散,並指定聲請人為清算人,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案列113年度司司字第356號),本院准予備查,固經調閱該案卷無訛。然聲請人嗣後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案列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本院通知其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欠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通知已於114年4月30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未補正,業據核閱該案卷明確。準此,詮瑞詮公司之清算事務尚難認業已完結,則聲請人為其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即與上開規定有間,應予駁回。本院日後如審認清算完結准為備查,聲請人仍得依法提出聲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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