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潘曉萱
- 法定代理人梁家源、張德佃
- 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秀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 抗 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合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葉大殷律師 謝天仁律師 歐宇倫律師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德佃 無固定住所,籍設臺北○○○○○○○ 相 對 人 陳秀英 廖耿暉即廖宜清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因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4日所為之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 未繳納抗告費用。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及自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抗告人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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