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毛松廷
- 被告邱博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 異 議 人 陳瓊如 代 理 人 王友正律師 相 對 人 邱博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9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 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年10月19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8號裁定(下稱原處分 )於同年月27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收受原處分後於同年月31日聲明異議,未逾異議期間,應屬合法,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被查封之財產均非需拍賣始能換價之財產,毋須考量減價之問題,而股票可以長期交易價格認定,匯率亦可以長期匯率計算,故原處分忽視計算結果,已顯然有極端超額之情況,故原處分顯有不當,並聲明:⒈原處分廢棄。⒉請求撤銷對異議人薪資所得、銀行存款、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之ETF、統一綜合證券股票有限公司桃園分 公司之股票、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之基金所為之強制執行。⒊請求撤銷對異議人尚未扣押或執行之財產或所得之強制執行。 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強制執行法第50條定有明文,並依同法、第113條、第117條對於不動產、股份執行時,準用之。按查封之財產,如已足供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當然不得再以債務人之其餘財產作為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縱所查封之財產尚有不足,須對債務人之財產再為執行,亦應以補足所需清償之債權額及應負擔之費用為限。至於所查封之財產是否足額,乃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772號裁定參照)。惟法院評 估有無超額查封,應以執行標的物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且我國強制執行法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而查封標的物於日後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難以確定。故衡量是否超額查封,應以客觀上極為明顯者為標準(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36號裁定參照)。 四、異議人主張依原處分附表編號1至13項所載扣押之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326,584元,已超過債權額500萬元並加計第一審至第三審辦案期限6年6個月之法定遲延利息後之6,625,000元,應有超額查封之情。然原處分附表編號5至7項之股 票,依114年10月17日之市值計算為4,116,519元,已占相對人債權額500萬元之5分之4,且換價時之市價亦有極高情形 非此價格,異議人雖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54號民事 裁定主張股票可依照長期交易價格為判斷云云。然異議人所引之最高法院案例係因於計算股票價值時,以每股10元之面額計價,而該年度該股票最低價格為每股81.6元,自屬顯不相當之價格,而執行法院係以原處分做成前一日之市場交易價格為計算基礎,直接反應當下股票之市值,並非顯不相當,故異議人以此主張股票之市值計算有誤,難認有據。異議人另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97號民事裁定主張就異 議人是否有其他債務,應由相對人舉證證明,執行法院亦應進行闡明調查云云。然異議人是否有其他債務,依舉證責任分配公平原則,不應由債權人負此舉證責任,而執行法院雖於原處分表示日後是否有其餘債權人參與分配,均未可知 ,然扣除此部分,異議人股票之市價已達債權額500萬元之5分之4,如考量兩造訟爭之時間,亦將產生可觀之利息,執 行法院扣押之財產價值雖略高於相對人債權金額,然仍非屬客觀上極為明顯,不應認定係超額查封。異議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鍾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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