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離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林文慧
- 原告A02
- 被告A03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婚字第252號 原 告 A02 被 告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77年1月20日結婚,然被告自113年6 月底至114年5月5日間均未返家盡為人夫、為人父之責任。 期間伊發現被告留下之手機中有與婚外女子「瑤瑤」曖昧之對話內容,及其行為舉止合理懷疑被告有外遇之事實,因此造成伊心靈受創,並經醫生診斷罹患憂鬱症及恐慌情形,致無法正常睡眠。又被告長期對家庭生活費及子女扶養費未盡義務,且脾氣不佳造成家人身心靈的傷害。且被告常年沈迷養鴿、賭博及不願工作及養家,伊曾經有叫被告回家,被告說是養鴿期沒有辦法回家。是以,被告對家庭不負責任、未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子女,長期賭博(賽鴿、麻將、六合彩),又長期離家不歸,顯見兩造婚姻已生難以回復之重大破綻,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離婚。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瑤瑤」是在越南店上班的陪喝酒小姐,伊跟3 、5個好友會去喝酒,之前伊還住在家裡的時候,那時只是 剛跟「瑤瑤」加LINE有聯絡,「瑤瑤」是上班的小姐,伊是消費者,雙方沒有怎麼樣。有關賭博伊是跟朋友在桃園市打傳統麻將,有賭錢,一星期1、2次,一個月5、6次跑不掉。伊有負擔扶養費、家庭生活費。伊年輕的時候是從事汽車板金,這1、2年沒有賺錢所以沒有給家庭生活費,但1、2年前有給。婚後伊和原告一直住在家裡,1年前伊出門時原告拔 掉伊機車的鑰匙、大門鑰匙,從那天起伊無法回家就去朋友鴿舍的沙發上睡覺,伊一年沒有回家是因為原告不給伊回去,伊叫原告給伊鑰匙,講了10幾次,原告就是不給,伊現在仍住○○○○○○○○○○○○○路00號旁的巷子)等語置辯。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77年1月20日結婚,婚後共同育有2名子女A04 、A01,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口名簿 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正。 ㈡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 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條文 規定之立法意旨,在符合現代多元化社會之需要,使裁判離婚之事由較富彈性,其判斷之標準為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不可依主觀的標準,即從原告已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之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意欲之程度而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判決意旨參照)。因婚姻係 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間應以誠摯相愛、互信為基礎,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若夫妻間實已難以共同相處,亦實無強行共組家庭致互相憎恨之必要。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 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姻契約之兩造對於婚後共同生活方式之共識,即為婚姻契約之必要之點,如婚後兩造已對共同生活之方式產生歧異,該婚姻契約對其中一造或兩造已無法期待繼續遵守時,應認婚姻契約之基礎即生動搖,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顯然難期兩造對於共同生活方式再有共識,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應可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定難以維持婚 姻之重大事由。另對於「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之解消婚姻,未有法律規定限制有責程度較重者之婚姻自由,雙方自均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本文規定請 求離婚,而毋須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最高法院112年 度台上字第1612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原告主張被告對家庭不負責任、未給付家庭生活費,扶養子女,長期賭博(賽鴿、麻將、六合彩)等情,被告到庭亦不否認近1、2年沒有賺錢,沒有支付家庭生活費,並坦承每週有1、2次、每月至少有5、6次賭錢(見本院卷第21頁反面),另依證人即兩造之女A01所述,被告鮮少負擔家庭生活費 用,多由原告負擔,可知被告確有不負擔家庭經濟,甚至有賭博之惡習。原告另主張被告長期離家不歸,與「瑤瑤」有曖昧關係且不關心原告及家庭等語,依據證人A01到庭證述 內容可知,被告經常與「瑤瑤」語音或LINE視訊通話,未顧及原告心裡感受,且自113年6月28日以後被告就不回家,或睡鴿舍或睡在車上,由於原告親眼見過被告搭載「瑤瑤」上車、介意被告對「瑤瑤」關心態度,認為被告有外遇之事實,因而原告收回被告家裡鑰匙,是希望被告能與「瑤瑤」斷乾淨再回來,但被告表示剛好在放鴿子且堅持要拿到鑰匙才願意回來;又證人從小的印象就是原告都有在做事,被告都一直在養鴿子,之前偶爾有朋友介紹被告去打零工(鐵工),會去幫人搭鴿舍,但是被告收回來的錢都是去投在養鴿子上,不能說被告完全沒有負擔家庭生活費但是只有負擔少部分,原告則負擔大約有7、8成,證人小時候要繳錢都是跟原告拿錢,被告所負之家庭責任很少;小時候亦曾見過兩造吵架時被告毆打原告,且被告平常說話聲音會比較大聲,有時候會惱羞成怒;被告養鴿賺的錢沒有提供給家用,其將鴿子重要性擺在第一,家庭子女都在後面等情,顯見被告生活重心放在養鴿,不關心家庭及母子生活,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另觀諸原告提出被告與「瑤瑤」間之通訊記錄,於113年5月12日、6月28日被告與「瑤瑤」間有多次密集之語音通話及 視訊通話(見本院卷第23至33頁),被告雖表示「瑤瑤」是在越南店工作的陪酒小姐,伊只是消費者;然依據通訊記錄在被告消費以外時間雙方仍有保持密切聯繫,導致原告對被告與「瑤瑤」間之關係產生疑慮,被告未能盡力釋疑,原告因不滿被告與「瑤瑤」間之曖昧關係,於113年6月28日收回被告家中鑰匙,要求被告應與「瑤瑤」切斷聯繫後才返家,被告即以此為由藉機不回家,或睡在友人鴿舍處的沙發、或友人鴿舍樓下,期間被告偶有返家時原告仍會幫其開門(此為被告所不否認,見本院卷第65頁),然被告堅持未拿到鑰匙即不肯返家,更以養鴿、無鑰匙等理由拒不回家,放任兩造關係持續惡劣,兩造僵持不下、互不退讓,無法為良性溝通,造成各自獨立生活,兩造關係已無轉圜餘地。於本院審理中原告認為被告不盡家庭責任、不關心原告,與越南女子搞曖昧堅持離婚,被告則以如果原告給予其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即願意離婚,顯示被告僅在乎錢,無任何挽回婚姻 之舉措,顯見兩造婚姻已生破綻,難以回復。本院審酌被告嗜好養鴿、有賭博惡習,且久住於養鴿處,已嚴重忽視家庭生活,未善盡為人夫、人父之責任,又兩造因「瑤瑤」事件未能化解心結,持續分居迄今已1年6個月,各自生活,彼此間已無感情交流,此與夫妻以共同生活、同甘共苦、共創幸福家庭生活之本質相悖,且被告對原告請求離婚一事表示要拿回200萬元則願意離婚等語,顯然被告亦無維持婚姻之意 欲,益徵雙方已然絕決,夫妻情分已盡,難期繼續共處,依上所述,任何人倘處於同一境況,應認均將喪失維持婚姻關係之意願,兩造間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此項重大事由應認兩造就婚姻破綻之發生,均有其可歸責性,原告自得請求離婚。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資料,核與判決結果無何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第2審裁判費),上訴於臺灣高等法 院。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偉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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