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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3號

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林曉芳

聲請人
宜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黃芹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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