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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蘇昭蓉

聲請人
邱鈺錡
代理人
劉翊嘉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遺產分割事件(家調裁)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30條第4項雖規定調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惟當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或第36條規定,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而終結時,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邱明財之遺產,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之規定,應予徵收裁判費。兩造雖就本案合意聲請法院裁定而終結,依上開說明,並無聲請退費之依據。從而,聲請人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蘇昭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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