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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0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維和消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2,2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840元(計算式:10,340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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