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黃漢權
- 當事人楊家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楊家紳 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聖岳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前曾對被告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調解未能成立,原告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應視為原告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070元,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 費2,000元,尚應補繳24,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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