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吳旻潔
- 原告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26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至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秘華均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732元,應徵 收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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