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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543號

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廖啓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凱諠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遺產之分割,乃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須共同繼承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原告須以其他共同繼承人全體為被告而起訴,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又遺產分割既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以遺產中之個個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僅列明債務人李凱諠為被告姓名,本院業已調閱相關資料附卷,原告應即來院閱卷,並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以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及適格當事人之起訴狀,該訴狀及後附書證並應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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