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1號
- 原告
- 泓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弘祥
- 被告
- 昭全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茂棠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950元,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9月1日送達原告等情,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資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