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游智棋
- 原告阮氏妙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78號 原 告 阮氏妙賢 訴訟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子庭、匯成企業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經兩造到場未能成立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聲請轉為訴訟程序審理 (本院114年度壢司調字第145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785元,扣除前 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1,78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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