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訴字第899號
- 原告
- 正誠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力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24,524元,應徵收裁判費42,80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2,3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