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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建字第6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李秋梅

原告
雍信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庭豪律師
被告
邑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聖文
訴訟代理人
李漢中律師

謝沛瀓律師

葉宸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二最後一行記載之「士林」,應更正為「新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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