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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拍字第2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秦宜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朱霆叡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提出相對人朱霆叡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釋明請求金額5,1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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