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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
    許曉微

  • 被告
    張郁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郁萍 代 理 人 徐晟芬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郁萍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張郁萍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 前置調解,因最大債權銀行陳報已與債務人確認無法負擔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故所定114年1月23日之調解不成立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聲請人於同年2月4日收受後同年月6日聲請更生。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0,000元,個人必要生活 支出為每月22,592元,名下無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1,500,974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入切結書(本院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1、39至41、45至46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及職業工會,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前於113年11月2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經本 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97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因最大債權銀行陳報已與債務人確認無法負擔調解方案而調解不成立,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踐行前置調解程序。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1,642,975元(計算式:本金1,551,441元+利息91,534元=1,642,975元),未逾1,200萬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封面及歷史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調解卷第17、45頁、本院卷第29至33、63至69頁)。聲請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亦無任何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為百元以下。⒉收入部分 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調解卷第39、41頁)及本院職權調取113年度所得 資料(見個資卷)可知,聲請人於111、112、113年度之收 入分別為328,728元、264,694元、0元,而依聲請人提出之 薪資袋(本院卷第21至27頁)可知,聲請人自11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任職於彩券行之薪資分別為30,160元、30,660元、29,760元、30,060元、29,260元、29,460元、29,260元、29,260元、29,030元、29,960元,共計為296,870元。此外,112年行政院全民普發6,000元,一應計入,從而,聲請人於 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1月20日至113年11月19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年11月至113年10月)之收入估計約為622,352元(計算式:328,728元12月2月+264,694元+296,870元+ 6,000元=622,352元)。聲請更生後仍任職於彩券行,自述每月薪資約30,000元等情,並提出113年11月之薪資袋為憑 ,參之前述113年1月起至同年10月任職於彩券行之薪資及所陳報薪資高於113年度之基本工資,聲請人所述尚堪採信, 且其未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是暫以30,0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清償能力之基礎。 ㈤個人生活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其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為膳食支出9,000元、醫療費、衣物、日常用品等生活支出3,000元、租金3,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健保自負額1,704 元、勞保自負額1,838元、工會常年會費150元、交通費1,000元、電話費、網路費1,400元,共計22,592元等情,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桃園市彩券經銷人員職業工會繳費通知書、遠傳電信繳費證明、水、電、瓦斯費及中華電信繳費通知及其繳款收據、伙食及生活支出費用收據等件為憑(調解卷第73至79頁、本院卷第35至59頁)。本院審酌聲請人所主張之數額已逾衛生福利部公告桃園市113年度、114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19,172元、20,122元,縱聲請人有提出部分 單據,但不足完整釋明其上開所述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且聲請人既已因負債累累而聲請更生,本應樽節支出,但陳報之電話費、網路費高達1,400元,故認聲請人之個人必要生活 費應得以114年度桃園市政府所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0,122元採計。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30,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每月餘額為9,878元(計算式:30,000元-20,122元=9,878元),聲請人現 年26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雖尚 有39年,但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總合約1,642,975元,縱將每月餘額全部用以清償債務,仍 須約13.86年方有可能清償完畢(計算式:1,642,975元9,8 78元12月≒13.86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考量 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且大多數負欠本金之利率高達年息15%、16%(如附表所示),估算每月 需負擔之利息逾萬元,已超過其每月可處分所得餘額,難有餘裕攤還本金,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曾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 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6月30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47 465 7,412 無 調解卷第111至113頁 自113年11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信用卡費。 2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60,900 3,204 500 64,604 無 調解卷第115頁 自113年7月22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購物分期付款。 3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91,260 5,081 1,277 97,618 無 調解卷第121至125頁 自113年7月16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4387號民事裁定。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63,624 763,624 無 調解卷第127頁 未敘明計算方式及利息起始日。 雖有設定動產擔保,惟擔保品業經拍賣,未能全額清償,故列為無擔保債權。 5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79,632 4,643 500 84,775 無 調解卷第129至139頁 ①自113年7月10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9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64號債權憑證。 ②自93年10月5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1月15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現金卡費,受讓自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2964號債權憑證。 6 48,664 2,837 51,501 無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76 128 13 530 7,447 無 本院卷第77至97頁 自113年4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7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勞工紓困貸款。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促字第11696號支付命令。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3,638 75,176 93 4,765 573,672 無 本院卷第99至109頁 前期利息21,624元;自113年8月13日起暫計算至114年5月8日止,按年息14.720%計算之利息。 此筆為小額信貸。 執行名義:本院113年度促字第9927號支付命令。 小計 1,551,441 91,534 106 7,572 1,650,653 1,64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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