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9 日
- 法官許曉微
- 當事人羅雅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羅雅汝 代 理 人 林珪嬪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雅汝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 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羅雅汝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 前置調解,於113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並於同年月26日 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910,163元,必要支出則為460,128元,名下無人壽保險、商業保險及投資型保單,亦無其他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1,276,342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5月23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1083710065號、109年5月28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1093709817號、110年5月27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1103709869號、111年5月26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1113709807號、112 年5月29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1123709689號、113年5月28 日北區國稅楊梅銷字第1133701903號函(本院113年度司消 債調字第851號卷,下稱調解卷,第22、31至33、41至43、49至63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現雖仍為長禾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然該公司自108年6月1日即暫停營業,迄今尚未辦理復業,亦查無聲請 人有從事其他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又聲請人前於113年10月21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 之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1號調解事件受理在案,嗣最大債權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於113年12月19日陳報無調解成立之可能,故 本件於113年12月23日調解不成立,而聲請人於113年12月2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經調取該調解案卷查閱無誤,並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稽,是已踐行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之前置調解程序。 ㈡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4,246,124元(計算式:1,495,786元+利息2,750,338元 =4,246,124元)。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清算,本院應進一步 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聲請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調解卷第15、29頁、本院卷第47至59頁)。聲請人名下除有南山人壽之人壽保險及健康保險各一張有效,而該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108,115元外,無其他財產,而郵 局之結餘為千元以下。 ⒉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1年度與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聲請人於111、112年度之工作收入分別為448,779元、461,384元,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人113年度之 所得為476,361元(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 ,本院卷第71至72頁),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1年10月21日至113年10月20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1 年10月至113年9月)之收入為930,850元(計算式:448,779元12月3月+461,384元+476,361元12月9月≒930,850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⒊至聲請人聲請更生後,聲請人仍任職於振順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之薪資分別為39,476元(計算 式:應領合計40,958元-扣款合計11,482元+借支10,000元=3 9,476元)、46,278元(計算式:應領合計47,244元-扣款合 計10,966元+借支10,000元=46,278元)、40,146元(計算式 :應領合計41,112元-扣款合計10,966元+借支10,000元=40, 146元)、39,459元(計算式:應領合計40,458元-扣款合計 15,999元+借支10,000元+雜項扣款5,000元=39,459元)、35 ,091元(計算式:應領合計36,091元-扣款合計11,000元+借 支10,000元=35,091元)、37,126元(計算式:應領合計38, 126元-扣款合計11,000元+借支10,000元=37,126元),而11 3年度年終獎金為7,000元,並提出113年10月至114年3月之 薪資表及年終獎金表為憑(本院卷第61至69頁),且依卷附聲請人之郵局交易明細可知,其於113年10月4日開始領取重陽禮金及三節禮金各2,500元,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每 月收入估算為41,013元【計算式:(39,476元+46,278元+40 ,146元+39,459元+35,091元+37,126元)6月+7,000元12月 +2,500元4次12月≒41,013元】。 ㈣聲請人之必要支出 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 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 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 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及提出聲請後之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按衛生福利部所公布各年度之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本院卷第53頁 ),是於114年度每月以20,122元計算。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41,013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後,每月餘額為20,891元(計算式:41,013元-20,122元=20,891元)可供清 償債務,聲請人現年65歲(00年0月生),已屆勞工強制退 休年齡(65歲),縱扣除全部財產後,並將全部餘額用以清償債務,仍需16.51年(計算式:4,246,124元-108,115元=4 ,138,009元,4,138,009元20,891元12月≒16.51年,小數 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狀況,顯無法清償聲請人前揭所負欠之債務總額,考量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之利息、違約金仍在增加中等情況,堪認聲請人已不能清償其債務,而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還款計畫書,調解卷第93頁),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曾經與銀行協商不成立,而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 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035,342 1,627,898 438,999 3,102,239 無 調解卷第79至90頁 自103年5月1日起暫計算至113年10月20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6364號。 執行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640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1601號。 受讓自台新銀行。 2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77,113 948,849 1,325,962 無 本院卷第27至41頁 ①自96年12月26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8日,按年息14.545%計算之利息。 ②自100年5月2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4月8日,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本院93年度執字第11604號債權憑證。 執行案號: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6364號。 3 83,331 173,591 256,922 無 小計 1,495,786 2,750,338 438,999 0 4,685,123 4,246,124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