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許曉微
- 當事人黃昱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昱清 代 理 人 林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 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 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一、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全數之開戶資料(不論有無開戶資料,均請向銀行公會申請提出查詢清單)。 二、請提出自111年11月起迄今聲請人「全部」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三、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1月起至今之全部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薪資請陳報應領薪資及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勿僅陳報實領薪資); ◎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當時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自113年11月起至今有無領取任何補助、津貼 (例如勞保、國民年金、租金補貼、各類社會福利補助等)六、請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請聲請人說明自111年11月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開 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八、請說明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於兆豐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1650元、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420元、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200元,該3筆所得之原因?如持有股份或基金,應具體說明目前 持股異動情形。 九、請說明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來自於兆豐 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給付1353元、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146元、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給付5300元,該3筆所得之原因?如持有股份或基金,應具體說明目前 持股異動情形。 十、如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有類如上述之 交易所得,請一併陳報說明。 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113年11月至今,每月之支出數額為何?十二、請提出113年11月至114年2月聲請人於所申辦之各家銀行 信用卡之消費明細(例如提出銀行發給之信用卡之帳單,需含消費明細)。 十三、請具體說明所陳報債權人清冊中有關元大銀行保證債務之發生原因、時間?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