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2 分鐘讀完 全文 7,3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劉丞志
代理人
汪哲論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劉丞志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劉丞志因積欠金融機構債務無法清償,而與最大債權銀行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連線銀行)進行消費者債務清理協商,並於民國113年4月1日達成以113年4月10日為首期繳款日,每月以13,879元,共分180期,年利率8%之協商方案,然嗣因離職而無力再繼續履行協商方案,遭連線銀行於113年8月29日通報毀諾,並於114年6月1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聲請人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約為871,162元,必要支出則為465,828元、扶養費支出為116,457元,名下除存款3,159元,1輛普通重型機車、1輛自用小客車及南山人壽保單外,無其他財產,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2,400,027元,未逾1,200萬元,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依聲請人提出之綜合信用報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本院卷第57至58、77、81、89至91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5年,均投保在民間公司,且無從事小額營業活動,自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合先敘明。

㈡關於前置協商聲請人前於113年2月15日曾經申請前置協商,113年4月1日與債權銀行連線銀行等達成自113年4月10日起,共分180期,每月13,879元,年利率8%之協商方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3年4月15日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85號裁定認可該協商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該裁定及其附表(本院卷第23至37頁),而聲請人僅繳款1期後,即未續予繳款,於113年8月29日經連線銀行通報為毀諾等情,有渣打國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附卷可參(本院卷第269頁)。聲請人陳稱:與銀行協商時,每月薪資至少有45,800元而可履行協商方案,然因其於113年5月16日離職而頓失收入,且直至113年8月1日始勉強覓得基本工資之工作,然所得之基本工資扣除每月個人必要支出後,餘額顯不敷繼續履行協商方案等語,並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為憑(本院卷第89至91頁)。本院審酌聲請人原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45,800元,與其提出111年度、112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收入相符,於113年5月16日自該公司退保,直至113年8月1日始投保於桃園市冷凍空調業職業工會,投保薪資降為27,470元,比對本院職權調取其113年度所得收入為332,598元,其中來自緯穎科技服務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為323,198元,堪信聲請人所稱因5月間離職後無工作收入致無力繼續繳納協商款項乙節尚非虛妄。是聲請人主張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而毀諾等語,堪可採信。是聲請人合於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但書規定,得提出更生之聲請,本院自應斟酌卷內資料及調查之證據,再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達不能維持最低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㈢本院向各債權人函詢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金額,各債權人所陳報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暫計如附表所示2,490,711元(計算式:本金2,275,076元+利息215,635元=2,490,711元),未逾1,200萬元。聲請人雖陳稱其有積欠連線銀行債務,然連線銀行迄未陳報債權,惟據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可知,聲請人確有積欠此筆債務,並列計如附表編號18。至聲請人陳稱其尚有積欠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富當鋪即江姿瑩債務,惟債權人迄未陳報債權,且聲請人亦未能提出相關資料以釋明之,故均暫不予列計。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其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

㈣聲請人之財產與收入

⒈依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存摺封面及內頁、行照、金融機構交易明細、保誠人壽投保證明、南山人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一覽表(本院卷第43至44、85、105至109、119至127、291至308頁)。聲請人名下有1輛2008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及1輛2013年出廠之普通重型機車,然均因折舊而無價值,1張南山人壽健康保險保單,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結餘,郵局、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連線銀行之結餘低於百元以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結餘低於千元以下。

⒉收入部分

⑴聲請更生前二年,依據聲請人提出之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職權查詢113年度所得資料可知,聲請人於112年度之申報所得為712,807元,113年度為332,598元,另據聲請人稱其於113年5月16日自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離職後,直至113年8月1日始覓得基本工資工作,然此段期間即113年6至7月間並無工作,本院審酌聲請人並非無能力工作,故以勞動部113年度公布之基本工資27,470元計算其薪資,而114年則以勞動部公布之基本工資28,590元計算其薪資,據此計算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112年6月16日至114年6月15日,取月份整數估算為112年6月至114年5月)之收入約為1,083,642元【計算式:〈112年6月至12月〉712,807元12月7月≒415,804元、〈113年1至5月〉332,598元、〈113年6月至12月〉27,470元7月=192,290元、〈114年1至5月〉28,590元5月=142,950元,以上總和為1,083,6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⑵聲請更生後,聲請人陳稱每月薪資約為30,000元,並提出員工薪資表為憑(本院卷第309頁),此外無領取其他補助之事證,高於勞動部公布114年之基本工資,是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後之平均每月收入以30,000元作為計算債務人目前償債能力之基礎。

㈤支出部分

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按聲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主張聲請前二年及提出聲請後之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數額按衛生福利部所公布各年度之桃園市平均每人每月生活之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本院卷第43、45頁),是於114年度每月以20,122元計算。

⒉扶養人口聲請人陳報其需與其他三人共同扶養母親曾秀貞,每月扶養費為5,031元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曾秀貞111至11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動部勞工保險局e化服務系統:個人網路申報及查詢作業勞保(職保、就保)異動查詢為憑(本院卷第39、157至158、161至162、311、313、315頁)。經查曾秀貞現年為54歲(00年0月生),名下有一輛2019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111年至113年均有多筆股利所得,現雖無工作,然其既尚未屆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且聲請人亦未提供曾秀貞有何原因而不能工作,而有受其等扶養之需要,況曾秀貞名下既尚有股票可供獲利,應可認曾秀貞仍有相當資力,難認曾秀貞有不能維持生活而需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四、綜合評估聲請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以上開每月30,000元之收入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20,122元後,每月餘額約為9,878元(計算式:30,000元-20,122元=9,878元)可供清償債務,聲請人現年31歲(00年0月生),距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34年,聲請人欲全數清償債務約需21.01年【計算式:2,490,711元9,878元12月≒21.01年,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況且尚有未計入之費用及與日俱增之利息、違約金。審酌聲請人目前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所積欠債務之利息及違約金仍在增加中,單以負欠之本金及其利率(如附表所示)估算每月需負擔之利息已超過其每月可處分所得餘額,難有餘裕攤還本金,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又聲請人陳報其有還款意願(本院卷第288頁),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必要,而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程度,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

附表:債權人與暫計債權額(貨幣單位:新臺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已於114年8月29日上午10時整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有無擔保 出處 備註   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其他費用 總額    1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6,742  14,118   18,968  109,828  無 本院卷第217至219頁 自113年5月9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15.8%計算之利息。 2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178,290  30,949   1,534  210,773  無 本院卷第221至223頁 自113年6月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已清償1,046元,全部沖費用。 擔保品:8300-WM自用小客車,惟因折舊而無價值。 3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8,909  8,940  1,117  500  59,466  無 本院卷第225至231頁 劣後債權7,823元;自113年5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8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50612號債權憑證 4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9,120  6,556    45,676  無 本院卷第233至235頁 自114年7月4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81  2,645    22,826  無 本院卷第237至239頁 自113年6月1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12.2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6,850  5,575   1,202  103,627  無 本院卷第241至251頁 自113年4月10日起計算至113年5月10日止,按年息4.110%計算之利息;自113年5月11日起計算至114年2月10日止,按年息4.932%計算之利息;自114年2月1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9日止,按年息4.11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執行名義: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北簡字第2168號判決。 7  99,308      本院卷第35頁 信用卡款。 見另案之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所載 8 宋昭德 23,000  4,083   696  27,779  無 本院卷第253至261頁 自113年6月5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執行名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6627號裁定。 9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169  14,768    105,937  無 本院卷第263至267頁 ①自113年6月28日起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已清償920元,均沖利息。 ②自113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2.990%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卡費。 ③自113年6月28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4日止,按年息3.91%計算之利息。  已清償3,778元,其中1,200元沖違約金,其餘沖利息。 10  5,066  159    5,225  無   11  183,177  8,104    191,281  無   1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5,704  7,363    93,067  無 本院卷第269至271頁 前期利息1,728元;自113年9月12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8日止,按年息8%計算之利息,此筆為信用貸款。 13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132,000   13,200  1,500  146,700  無 本院卷第273至275頁 未載利息。 14 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 34,940  6,865  3,000  500  45,305  無 本院卷第279至280頁 前期利息1,060元;自113年7月1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5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1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9,177  3,476    32,653  無 本院卷第281頁 均未敘明利息起訖日及利率。 16  298,940  54,630    353,570  無   17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4,172  25,046   3,214  272,432  無 本院卷第283頁 自113年11月27日起暫計算至114年7月18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擔保品:AFB-7699普通重型機車,惟因折舊而無價值,故列為無擔保債權。 18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99,266      無 本院卷第35頁 債權人雖未陳報債權,惟據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可知,聲請人有積欠此筆債務。 19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725 22,358 2,736  79,819 無 本院卷第325頁 未陳報計息期間及利率 20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340   1,400 35,740 無 本院卷第317至324頁 112年9月19日簽約,年息10.73% 小計  2,275,076  215,635  20,053  29,514  2,540,278       2,490,71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