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字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每月之
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
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併請說
明聲請人於112年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利息5,0
96元之原因。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如配偶截肢、女兒在學),暨受扶養人之最新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
起至113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
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
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
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
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