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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呂如琦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林字丞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繳交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
    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
    價值或解約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三、請提出機車現值估價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每月之
    收入所得,並請提出相關所得、收入之證明(如薪資單、存
    摺內頁明細或切結書,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併請說
    明聲請人於112年向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利息5,0
    96元之原因。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起至113
    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情形,並提
    出相關證明(如配偶截肢、女兒在學),暨受扶養人之最新
    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最新二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
七、請說明受扶養人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月
    起至113年12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
    月起),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
    助、租屋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
    間為何,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
    明文件(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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