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世聰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郭芷榕
代理人
黃云宣律師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16日)回溯5年內
    是否曾擔任蘭禾丼企業社及井田鮮貨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是
    ,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美甲營業?每月營業總額、營
    業支出、淨收入分別為何?並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
    2月16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已非從
    事美甲營業,則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
    出自114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
    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
    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張秝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
    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秝紳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
    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張秝紳為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
    ?如有,請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
    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並說
    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秝紳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部分(紅色紙張)。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
    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
    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