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90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郭芷榕
- 代理人
- 黃云宣律師
林文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1日(即民國114年2月16日)回溯5年內
是否曾擔任蘭禾丼企業社及井田鮮貨企業社之負責人,如是
,請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營利
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從事美甲營業?每月營業總額、營
業支出、淨收入分別為何?並提出聲請更生前1日(即114年
2月16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聲請人如已非從
事美甲營業,則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
出自114年5月起至本裁定送達後之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
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
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三、請說明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張秝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
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
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秝紳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
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張秝紳為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
?如有,請向各保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
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並說
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張秝紳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部分(紅色紙張)。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尚不足支應自身之每月必要生活費
用及扶養費用,聲請人怎有餘裕可供清償債務?請聲請人提
出將來之更生方案(請載明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
應繳金額等)?上開款項聲請人如何籌措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