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許曉微
- 當事人藍景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藍景聖 代 理 人 黃秀忠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 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董士熙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表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進一步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三、請說明聲請人自「112年5月至114年4月」、「114年5月至今」之薪資、獎金、佣金等收入,並提供相關證明。 ◎如為薪資所得,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 ◎聲請人自述擺路邊攤,請具體陳述所營內容、地點、時間(含每日、每周工作時間),並請提出「112年5月至114 年4月」、「114年5月至今」自行紀錄之每月收支明細( 例如購貨等成本支出紀錄、每日營收額紀錄等)。 四、請提出聲請人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 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五、聲請人自「112年5月至114年4月」及「114年5月起至今」有無領取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 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4年5月起至今之每月支出(如果未逾桃園市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不必另提出支 出證明。) 七、有關陳報之債權人清冊部分 ㈠請提出與債權人劉復真、邱佩樺、杜美珠間之債權債務證明(例如借據、本票、或法院之裁定) ◎聲請時未檢附資料說明有此債務。 ㈡請提出與瑞興商業銀行之債權債務證明,並查報積欠之本金及利息總和 ◎聲請時僅陳報本金債權,致無法正確估算債權債務總額 ㈢請確認聲請時是否漏列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渣打銀行) 八、請敘明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可能之理由及計算式(償還計畫)。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期未補正處理,如有必要,亦可通知聲請人(及代理人)親自到院說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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