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盧廷雲
- 代理人
- 林彥苹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2條定有明文。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消債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或金融機構「全部」帳戶自112年8月起
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
免有隱匿財產之虞。
二、請說明自「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聲請
人之收入(如薪資、獎金、佣金、政府補助等一切收入),
並提供相關證明。
◎薪資收入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
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如「無業」,請說明有何特殊原
因(例如身體、疾病等)無法取得有最低基本工資之工作?
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如收入中有來自子女之扶養,請說明具體收入來源何人及金
額。
◎應說明有無領取任何勞保給付、國民年金給付、社會救助、
中低收入戶之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
之津貼(例如租屋津貼等)?如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
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如
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
◎依據聲請人之勞保資料表載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提
出資料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
三、請說明聲請人本人自「114年8月至今」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
額?
◎所列支出如果不超過桃園市當年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2倍之金額,不用提出證明單據。
四、請確認聲請狀所列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五」,聲請人有
無將羅金花列入受扶養之人?
◎依聲請狀所載係由子女扶養,且債務人本人並無支出此部分
費用,倘若如此,於受扶養人欄應記載無受扶養人。
◎如果聲請人將羅金花列為受扶養人,則應檢附資料說明:
㈠提出受扶養人羅金花之戶籍謄本、112年度與113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
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
㈡受扶養人羅金花「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
」有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款或其他政府發放之津貼。如
有,請分項條列式列出領取項目、金額、期間,並提出領有
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補助款撥款帳戶之存摺、主管機
關最新核定之公文等)。(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
說明)
㈢羅金花如果尚未屆退休之齡,請檢附資料說明其有何不能維
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之具體事證?
㈣「112年8月至114年7月」、「114年8月至今」支出羅金花之
扶養費為何?倘聲請人與羅金花並未同住,請提出具體支付
扶養費之證明。
五、請說明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台中商銀、三信銀行、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債務具體發生原因(應具體說明發生時間、款項具體用途,請勿籠統以入不敷出代替說明)
六、請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債權人葉國炎、徐永金之債權債務證明(例如借據、本票、法院判決或裁定等),並說明具體發生原因(應具體說明發生時間、款項具體用途,請勿籠統以入不敷出代替說明)。
◎其中葉國炎部分載為有擔保債權,請說明行使權利後不能
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為何
◎債權人徐永金部分,依原聲請狀所載地址通知,遭郵務機
關以查無此址退件,請陳報該人之正確年籍及地址。
七、請聲請人具體說明112年度與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有關「聯華實業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原因?並
請聲請人說明自112年8月5日起至今有無往來之證券商及上
開期間之股票、基金、黃金、期貨餘額暨異動資料,並請檢
附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明細。
八、聲請人名下之不動產,目前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程度(例如
查封、拍賣中、第幾次拍賣、已經拍定等)?
【請注意!以上資料不論是分次或一次補正,均請在本院命裁定
補正日截止前補齊到院,未遵期補齊全部資料而逾期者,仍以逾
期未補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