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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
    於祐民

  • 原告
    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祐民 上列抗告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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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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