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於祐民
- 原告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三電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祐民 上列抗告人間因本院114年度破字第1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 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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