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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胡偲愉

上列當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並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民國114年9月30日之民事宣告破產聲請狀,其得組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28,228元(本院卷第7至9頁),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3,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4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聲請人有無任職何處、薪資收入及在職證明書(請載明任職
    公司行號名稱、負責人姓名、所在地、電話、薪資數額)或
    營業所得來源證明。
二、提出自112年9月29日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
    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
    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
    隱匿財產之虞。  
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提出),說
    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儲蓄性保
    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說明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
四、就債權人清冊部分:
 ㈠債權人清冊所列之全部債權人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
    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
    、清償期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㈡就編號5所示曾廖月嬌之債權部分,請敘明:該最高限額抵押
    權是否已經確定?確定後之債權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  
五、請提出扶養人口林郁汶之戶籍謄本、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須受扶養之
    理由。
六、請提出聲請人所經營德昌汽車修配廠之近5年度之財務報表
    (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及申報營利事業所
    得稅及營業稅資料,並說明目前有無欠稅及欠稅金額、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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