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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潘曉萱

  • 當事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邦泰複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亨利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賴幸宜 相 對 人 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109年間,積欠聲請人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 )51,512,529元,聲請人並持有相對人所開立共5張本票, 上開本票係相對人於109年間,向聲請人購買塑膠原料,所 交付之信用擔保本票,該些本票均經相對人公司蓋印大小章,然相對人自109年7月5日起,即未遵期支付貨款,經雙方 協議後,兩造於109年8月24日簽立付款協議書,該協議書之第2條約定由相對人確認聲請人擁有本票金額全部債權,及 持有上開本票之真實性,然相對人仍無法履行原協議書之每期還款金額,故雙方於111年3月1日另簽立補充協議,延長 相對人之還款期限,及調降每月之還款金額。 ㈡嗣經聲請人查詢後,聲請人始知悉相對人已於109年8月1日即 辦理公司停業,停業後迄今尚未申請重新復業,且自114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已逾5個月未收受相對人給付任何之款項 ,扣除聲請人已收受相對人繳納之33,920,000元,相對人尚積欠聲請人共計17,592,529元,且經聲請人查詢網路判決書資料,已有多家銀行、租賃機構,皆於109年至111年間,向相對人聲請包含債務清償、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等裁判文書,已累計高達71,616,344元及美金121,464元(未含利息、 違約金)。 ㈢為此,相對人應已無力還款,相對人公司又為解散之狀態,聲請人對於上開相對人積欠之款項,恐無法自力追回,故依破產法第57條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得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此規定為破產法程序所準用,破產法第5條亦有明定。復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亦有明文。又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57條定有明文,故宣告破產須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所負債務為要件,要屬當然。再按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抵押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108條第1、2項、第97條、第14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法條意旨以觀,如債務人之財產,於破產宣告前,已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該等別除權之債權人行使權利後,債務人實質上已無財產,或其財產已不足支付財團費用,或破產財團雖勉強可組成,然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縱使予以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因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而受到任何清償之機會,而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即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準此,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財團債務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三、經查: ㈠聲請人具狀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然依聲請人之聲請狀中,未見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破產財團財產價額為何,經本院於114年10月31日以114年度破字第6號裁定命聲請人補正如附 表所示之事項,惟聲請人於114年11月18日所提出之聲請宣 告破產狀(本院卷第77-163頁),聲請人雖提出其公司之112年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單、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付款協議書及與相對人有關之判決裁定等件,然上開資料均無足供本院審酌相對人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且聲請人亦自陳「無法查詢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無法提出相對人財務狀況說明書做明確陳報」(本院卷第79-81頁),是以,聲 請人既未提供任何資料,以供本院評估相對人究竟有無財產可供組成破產財團,則本院自無從審酌破產財團是否得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以確認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究竟有無實益、有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 ㈡從而,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及通知後對於本院命補正如附表事項,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調查及確認相對人所有之資產價值,是否尚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具進行破產程序之實益,亦無從審酌相對人是否確有不能清償債務而得宣告破產之情事,應認聲請人為破產聲請未具備法定要件,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陳佩伶 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爰暫定應徵最低額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之。 2 請提出聲請人112年、113年之所得報稅及財產資料。 3 構成聲請人之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 4 提出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5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聲請人之債權為本票債權,故請說明該票據兌領之狀態並提出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與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間之債權是何等性質?有無其他債權證明?聲請人與該公司間就此債權有無爭訟? 6 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為「無」: ㈠如有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㈤如為不動產,應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如為設備資產,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㈦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7 提出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全部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8 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如有債務人,則應提出其債務人清冊,載明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9 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如有稅捐、罰款尚未繳納,請陳報具體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10 說明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又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如有積欠,應表明員工之姓名及積欠之金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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