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
    孫健智

  • 當事人
    吳盛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盛峰 上列當事人聲請相對人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檢附聲請破產宣告應附具之資料,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彭明賢 附件: 一、陳報相對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按此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提出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三、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為「無」: (一)如有現金或存款,應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如為其他動產,應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如為不動產,應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六)如為設備資產,應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七)如為投資,應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四、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載明全部債權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五、相對人如有債務人,則應提出其債務人清冊,載明全部債務人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住址)、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六、相對人如有稅捐、罰款尚未繳納,請陳報具體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 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又相對人如有積欠,應表明員工之姓名及積欠之金額(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