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8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孫健智

聲請人
吳盛峰
相對人
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亦未檢附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文件,前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收受送達而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