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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16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1625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非訟代理人 向仕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興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李博元、陳瀅如、高田營造有限公司、李賛興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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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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