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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250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富味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昶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宇鴻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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