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票字第37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張金柱
- 當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票字第3782號 聲 請 人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椀濃、李慧民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本票原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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