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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請?避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黃漢權陳炫谷劉哲嘉

聲請人
邱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陪席法官姓名欄位關於「法官黃漢權」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炫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之處,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3項但書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漢權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鍾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1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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