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保全證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劉哲嘉
- 當事人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尊賢 代 理 人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莊怡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晏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 第7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鍾宜君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