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上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鎗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至中即紘睿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二年度建字第一零八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程序之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至3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查聲請人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事件之被告,其以確認證人之證述內容,以茲原告日後再提其他訴訟時作為證據為由,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以促其注意遵守。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