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 原告
- 金勇食品行
- 法定代理人
- 官益同
- 訴訟代理人
- 李冠輝律師
李筱萱律師
江佩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補字第1013號
李筱萱律師
江佩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發食品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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