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屹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宗
- 訴訟代理人
- 鄭芃律師
- 被告
- 許晉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聲明第2項訴請被告移除商標等圖文資料,非對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因財產權涉訟,又查無交易價額或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為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1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