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8號

給付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原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
被告
宜雄大名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及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本金及利息之數額如附表所示,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5,885元(352,135元+343,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4萬9,050元) 1 利息 5萬4,000元 113年7月11日 114年8月31日 (1+52/365) 5% 3,084.66元  小計       3,084.66元 合計        35萬2,135元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3萬9,705元) 1 利息 9萬855元 113年10月11日 114年8月31日 (325/365) 5% 4,044.91元  小計       4,044.91元 合計        34萬3,75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