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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12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德政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明
訴訟代理人
簡大鈞律師

陳凱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03,3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1,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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